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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亿元赔偿额案看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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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原素雨 | |
| 2010-06-02 1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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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权利人)不好当。其原因有二:一是取证难。鉴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从政府到公司、再到普通老百姓,诚信较低(因为违反诚信的代价极低)。律师往往明知道对方有证据,但如其拒不配合,似乎也没办法。这就给律师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如果不是专业律师,更是难以调取证据。其二是法院判决数额过低。以专利案件为例,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主要有三个标准:1是原告的损失;2是被告的获利;3是法定赔偿。其中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确认,这时法院就会适用法定赔偿。旧的专利法对法定赔偿最高额度是50万,新的专利法提高了一倍,也不过是100万。 但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案件在律师业务中属于技术含量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不仅要求律师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由于案件往往还涉及到一些专业技术知识,还就要求律师懂一些技术,如果律师没有理工科背景的话,做起来就会很吃力乃至无法正确理解案情。当事人付出了较高的诉讼成本,律师也付出了较大的精力,而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呢?差强人意。长此以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被人认为是雷声大雨点小,空喊口号,落不到实处。比如笔者代理的英国罗托克诉温州一家企业商标、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我们在庭审中提出要对被告进行司法审计,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反观之,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律师被称为金牌律师,是最吃香的律师之一。为何?因为一个专利、商标之争,赔偿数额经常是天文数字,一旦败诉,有时就能决定一个公司的生死。所以当事人舍得花钱,花大钱去诉讼,当然律师也乐意出效劳,赚的满盆钵。 令人欣喜的是,2009年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终于敢下狠手重判了。有两个典型案例:其一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61.24万元!其二是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59亿元!二审中各方达成调解,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575亿元。 这两个案件接连刷新了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度。在此之前,专利纠纷案件中,往往能判个三五十万就不错了,这一方面使得权利人寒心,不愿采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担心不划算!其二也助长了不良企业的侵权势头,导致企业不愿意在技术创新上加大投入,因为不划算,与其费时费力投入技术研发,还不如短平快的抄袭模仿,即使不起诉,也不过赔个几十万。长此以往,创新性国家也只能是水中镜月了,也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声名狼狈。 其实,单就案件本身来讲,笔者认为其并不比其它知识产权案件难度复杂多少。如果在以前,法院往往不会启动司法审计,以确定被告获利情况,则最后也只能在法定赔偿额度内判决,最多也就是100万了。但在本案中,法院能坚持查明被告的获利情况,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则数额就令人振奋了。其实,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在西方发达国家,法院也是以此来判决。正因为依法判决,所以侵权人侵权成本高,一次侵权就会使其记忆终生,乃至关门,所以才不敢侵权,才尊重知识产权。不是国外公司的道德素质比国内高多少,而是法律的威严迫使其不敢侵权。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增加,而这两个案件都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2009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更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导向:即要真正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的法官们大胆地依法判决。如此一来,各地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中多出现几个上千万、数亿元的赔偿数额后,则中国的创新之路也就真正到来,知识产权也就真成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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